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遥感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实验室以党建为引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定量遥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领导职责

  (1)实验室主任

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提出实验室的总体定位、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努力建设一支学科交叉、结构合理、团队协作的高水平学术队伍;积极推动和组织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促进实验室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定期向学术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2)实验室副主任

协助主任分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与各类课题立项工作;公共平台运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实验室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实验室各种检查、考核与评估的工作;学术学风与道德文化建设。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负责实验室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性工作,确保实验室的顺畅运行。具体工作包括:草拟实验室规章及提出各类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上级部门评估考核工作与年度报告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实验室各平台、课题组运行管理指导、检查;落实课题负责人管理与考核;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管理;对实验室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平台、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实验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公众开放活动;实验室网站建设;建立文档资料库做好保存及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实验室研究中心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研究中心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听取并审议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课题指南、重大学术活动等进行指导。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架构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各研究中心。在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实验室整体运行,各研究中心在重点实验室统一规范指导下,由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团队,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对引进人才给予在平台建设、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等方面的支持,使其尽快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课题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每年度进行科研业绩考核,考核情况与绩效奖金挂钩。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做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开放课题每年根据研究方向与内容进行招标,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加大开放力度,努力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对到室的交流来访人员给予开放交流经费(差旅、住宿、咨询费)支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规章及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规范有序的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人员聘用与流动

第十 瞄准学科领域研究的前沿开展学术研究,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人文环境,通过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建设一支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解决重大理论和工程应用问题能力,学科、知识、年龄、学历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十 为了不断优化学术梯队,提高科研人员的素质,实验室将采取内联外引的人才策略,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本实验室工作,并把实验室优秀人员派往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实验室进行培训、合作研究,学习国外先进技术;进一步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为其快速成长提供条件

第十 吸引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此领域做出重要成绩的学科带头人到实验室工作,为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及配套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全员聘任制,坚持竞争、择优、流动的用人机制。以学科带头人汇聚为核心,以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倡导有序竞争和团队合作,密切关注定量遥感领域前沿科学问题和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内外招聘学科领军人物和拔尖人才。实行人才流动机制,建立实验室研究人员流动的核准体系,保持活力。

第二十一条 聘用岗位为固定和流动两种。固定人员包括学术骨干及其梯队人员、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和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协议制研究人员、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以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管理建设之重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优势,提高利用率。在仪器设备管理上需要做好以下建设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贮藏管理,各类实验器材(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工具材料、化学试剂等)的贮藏均须符合技术规范,应依其技术性能采取分类定位、隔离贮存、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科学保管,特殊仪器设备要有相应的特别保管方式,并定期进行技术监测,以防自然损坏,确保安全贮藏。并在防护保养上要给予必要的维护保养投资。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实验器材的使用要建立严密的管理机制,在使用管理操作上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运行,以使用登记、回收审验、违规损坏赔偿、特殊器材使用以及实验器材外借要实行报批等为管理手段,发挥实验器材的使用效益,并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任何人不能自行拆装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落实到专人。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专职管理员,从设备的购置开始,进行设备的原理培训、使用培训,功能开发培训,进而全权负责该设备的后续管理、维护、使用以及辅助(科研人员、研究生)科研实验。

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实行年度检查与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有效机时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用机年时数、开放度等;技术档案、管理和使用记录的完整性;操作、维护、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施情况。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等

  为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室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十六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文章、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 由于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十八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室所有。

二十九 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

三十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实验室”署名。

三十一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室的实验材料,应与本室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三十二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

三十三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标明。但本室固定研究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或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十四 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定书面协议。

三十五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十六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三十七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三十八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三十九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十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


联系我们

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主教学楼

邮政编码:650093

版权所有© 云南省定量遥感重点实验室